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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2号)
时间:2024-09-24 05:36:28 来源:乐鱼网.com 点击: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05年11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规范电力监管信息公开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监管信息,是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在履行电力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文件、数据、图表等。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监管信息的公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监管信息的公开。
第五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者限制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活动。
第七条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在制定规章、规则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过程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意见。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提出公开电力监管信息的建议。
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公开的监管信息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九条除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向社会公开的电力监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申请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向其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电力监管信息。
第十条电力监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保证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并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申请提供有关电力监管信息的,能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
对于要求提供电力监管信息的申请,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依规定予以答复。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答复不予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派出机构实施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情况做监督检查。
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建立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和责任。
第十六条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没有履行电力监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能够准确的通过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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