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
时间:2024-08-10 03:23:23 来源:乐鱼网.com 点击: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已经2024年4月8日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精神,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全国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电力市场监管。
第五条电力市场监管的对象为电力市场成员。电力市场成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电力市场的法规、规章。
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电力交易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
电力交易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网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实施代理购电时,可视为电力交易主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发电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电网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八)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参与批发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其他违规交易行为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履行与发电企业签订有关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包括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及配套的市场准入注册、交易组织、计量结算、信用管理、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则、细则。
(三)电力市场成员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电力监管机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十五条制定或者修订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时,应当充分听取电力市场成员、相关利益主体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六条电力市场实行注册管理制度。进入或者退出电力市场应当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电力交易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电力交易主体进入电力市场,应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完成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电力交易主体办理市场注册应当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经济、技术、安全等信息。
第十九条电力交易主体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或者市场退出,应当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变更信息或者退出市场。
第二十条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审核情况应当向电力交易主体公布。
第二十一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向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提交市场监控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为保证电力市场安全运营,依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可以进行市场干预。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进行市场干预应当向电力交易主体公布干预原因。
(三)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可以做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并向电力市场成员公布中止原因: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的;
第二十五条干预或者中止电力市场时,电力市场交易的方式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干预或者中止电力市场期间,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记录干预或者中止过程,并向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报告。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向电力市场成员公布干预或中止过程。
第二十七条电力交易主体之间、电力交易主体与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之间因电力市场交易发生争议,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其中,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按照电力争议调解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
第二十八条电力交易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对电力监管机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违反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电力市场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可以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措施对相关电力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进行监管,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按照监管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进行电力市场业务专业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电力交易主体不履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等失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依法依规纳入信用体系,归集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电力市场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电网企业未依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的品质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电力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3日发布的《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1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48812】2023根据数字孪生与沙盘推演的城市新式电力体系元世界建造陈述(附下载)
下一篇:宝马M5 - 车系新闻 - 车质网